一、备案条件
(一)已获得质检局核发的《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》或《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》。
(二)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出口食品、化妆品标签。
符合以上(一)、(二)条其中之一即可申请备案。
进出口预包装食品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标签标注内容的相关法律、法规、标准及管理办法。中文标签持有人可自愿在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。
二、备案申请所需要的材料
(一)填写标签备案申请书及清单(见附件2)
(二)标签备案申请人在申请标签备案时携带下列材料之一:
1.质检局核发的《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》或《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》;
2.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:
(1)《卫生证》或《检验检疫证明》和附表
(2)标签样张
(3)标签样张翻译件。
其中(1)和(2)应由检验检疫机构加盖骑缝章。
三、标签备案查询
已批准的标签样张将在标签备案系统中进行公布,标签备案申请人可自行登陆《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系统》,以访客身份进入查询经备案的标签样张。